传港证监第三季推新规 禁用股民信托资金抵券商债务

作者: 智通财经 刘瑞 2019-01-25 16:51:15
香港证监会为加强保障证券行客户资产,建议规定证券行在银行开立客户信托户口时,必须先取得银行书面确认函,列明没“抵销条款”。

智通财经APP获悉,市场消息称,香港证监会为加强保障证券行客户资产,建议规定证券行在银行开立客户信托户口时,必须先取得银行书面确认函,列明没“抵销条款”,以防证券行出现问题时,有关信托户口被银行用作“抵债”等其他用途。

消息指出,目前该会正就确认函的草拟本咨询意见,目标是在首季发通函通知券商有关规定,并拟在通函发出六个月后实施,即在第3季底前出台。

据了解,香港证监会早前曾与业界会面,表示关注到部分小型券商与银行之间的信托户口设有“抵销条款”(Set-Off Clause)。所谓“抵销条款”,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贷方有权取得其资产以作抵销。证监会担心一旦证券行出现问题,有关信托户口内资产会被银行用作“抵债”等其他用途,这种情况对保障客户资产并不理想。

该会参考了现在海外主要市场,如英国、美国及新加坡的做法,三地均规定中介人在将客户资金存入信托户口前,须先向银行取得确认信同意不设“抵销条款”,因此考虑在香港引入相关做法。

现在券商在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或因替客户沽售股票而取得款项后,必须将款项存入券商在香港银行开立的信托户口。

另外,香港证券界称,现在大部分大中型经纪行与银行就信托户口的条款已不设“抵销条款”,但小型经纪行仍然设有。由于小型券商欠缺资源,与银行的“谈判实力”有限,若由香港证监会代它们与银行商讨确认函的条款,可节省成本,因此券商普遍赞成证监会建议,亦同意有关确认函样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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