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点评:国家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关注已布局或将布局海外的上市公司

作者: 光大证券 2019-12-06 16:14:20
2019年12月5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EBSCNEDU研究”,作者:刘凯、贾昌浩。原标题《职业教育法修订,行业发展新征程》。

事件:

2019年12月5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点评:

2017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8年2月5日,《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正式发布。2019年2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12)》。此次《职业教育法(征求意见稿)》将继续健全职业教育法治保障,职业教育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职业教育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教育部在此前工作基础上,加快修法工作。先后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调研,围绕法律修订涉及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委托多所高校开展专项立法研究。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又召开多场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教育部门、各职业教育教指委以及职教学会、职教所等研究机构的意见。此后,又听取了中华职教社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在原法基础上,共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具体如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第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社会各种主体广泛参与职业教育。

第十四条:职业培训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光大证券点评:

征求意见稿立法保障企业和各种社会主体兴办职业教育的权利,同时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是企业。要求落实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的要求,肯定民办职业学校的作用并将强化民办职业学校的地位。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等,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制度。

光大证券点评:

目前国家技能证书的发放主体仍然是人社部,但是相关部门也在推进由办学企业或者学校去发放各类证书。建议重点关注证书能被广泛认可的相关上市公司,如中国东方教育的厨师认证。

第十条:职业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

光大证券点评:

现行职业教育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国务院的领导,彰显国家更加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

光大证券点评:

征求意见稿为国内优质民办学校的出海提供法律保障。建议重点关注目前已经布局或者计划将要布局海外职业教育的上市公司。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开展职业启蒙教育,组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与劳动技术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方面,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购买服务、提供助学贷款、建立奖励基金以及捐资激励等措施,支持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可以允许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相互委托管理。

光大证券点评:

征求意见稿将“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提高到新的高度,不仅鼓励和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同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奖励补贴,还将允许各类中小学进行职业启蒙教育等购买服务。

征求意见稿允许民办和公办学校相互委托管理,有利于优质民办学校输出其品牌,有利于优质民办学校的轻资产扩张。

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的设立。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光大证券点评:

征求意见稿对各类职业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明晰责任主体。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

第四十条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光大证券点评:

征求意见稿对职业教育的相关从业老师的资历有着严格的规定。鼓励企业参与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建议关注优质的教师培训服务供应商中公教育和本身拥有丰富专业技能教师的中国东方教育。

投资建议。

非学历教育:建议关注(1)职业培训全产业链龙头中公教育(002607.SZ)、职业技能培训领域龙头中国东方教育(00667);(2)IT、大财经领域的巨头开元股份(300338.SZ);(3)自考领域的巨头尚德机构(STG.US);

学历教育:建议关注拥有优质职业教育品牌输出能力、海内外扩张持续推进的职教企业中教控股(00839)、宇华教育(06169)、中国新华教育(02779)、中国科培(01890)、希望教育(01765)、中汇集团(00382)、新高教(02001)。

风险因素。经营管理风险、政策力度不及预期等。

(编辑:张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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