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同股不同权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10倍 市值需达百亿

港交所指,为减低征用及侵占公司资源的风险,规定同股不同权附带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

智通财经APP获悉,港交所(00388)决定于主板规则新增两个章节,即容许尚未盈利/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及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后在主板上市。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元若市值低于400亿元,须通过于上市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录得10亿元收入的较高收入测试。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据《主板规则》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适用章节申请上市,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5亿元。

港交所指,为减低征用及侵占公司资源的风险,规定同股不同权附带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即意味在同股不同权的股票,有机会1股可有10股的投票权。

同股同权股东持有股东大会合资格投票权不得少于10%,委任及罢免独立非执行董事、发行人清盘等,必须按一股一票基准决定。

港交所亦设下一定限制,只有新申请人可采用同股不同权,上市后,不得提高已发行的同股不同权比例,亦不得增发这类股份。另外,同股不同权亦会有独特股份代号或标记,并会在上市文件披露示警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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