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 智通编选 2023-03-24 17:35:47
其中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24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即《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原文如下: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重在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法律的相关要求落实在规章层面,并结合市场实践和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办法》。修订的主要原则为: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优化对期货公司监管。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增加、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重点是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并作出和完善相应制度安排;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

二是强化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如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强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有资金使用、分支机构等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对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准入条件进行优化,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三是有所取舍,暂不具体规范涉外事宜。关于境外经纪业务、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监管安排等涉外事宜,鉴于当前缺乏监管实践经验,且涉及外汇额度、跨境监管、涉外保证金监控等诸多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论证,相关内容暂不在《办法》中具体规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即《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二)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一是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二是关于期货做市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三是关于衍生品交易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四是关于资产管理业务。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三)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办法》中加以明确,主要包括:一是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将党建相关要求以专条形式加以明确,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各个环节。二是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三是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四是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五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六是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融入《办法》,并同步废止两个规定。同时,借鉴最新立法经验,对《办法》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相关章节内容进行合并和优化。此外,《办法》还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和行业监管实践完善了有关文字表述。

本文编选自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叶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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