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或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作者: 智通编选 2017-07-20 15:00:23
保监会今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文章来自“每日经济新闻”。

保监会今日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根据保监会与中保协官网披露的信息统计,今年以来,至少有9家险企(含1家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转让或拟转让持有的所有股权。其中股权转让额度最大是中韩人寿。4月份,保监会批准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将其持有中韩人寿50%的股份转让给浙江东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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