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有人提供虚假数据 将拒绝上市申请

作者: 智通编选 2017-07-14 08:30:43
香港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6(2)条所载列的一个或以上的理由,对任何上市申请提出反对,或根据该规则第8条指示联合交易所暂停上市公司股份买卖。

本文来自“腾讯证券”

香港证监会昨日(7月13日)发出首份《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并计划以后定期推出。内容以不记名形式提及今年上半年其中8宗新股上市个案及5宗上市后个案,解释当局的决策及原因,正好响应香港证监会主席欧达礼昨日加强执法的言论,向市场说明,为应付不断转变的市况及风险,其现正根据法例赋予的权力采取措施,及早介入严重个案,作“实时”监管。

不记名解释当局决策理据

该《通讯》指出,香港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 6(2)条所载列的一个或以上的理由,对任何上市申请提出反对,或根据该规则第8条指示联合交易所暂停上市公司股份买卖。

香港证监会表示,曾经有上市申请人对与最大供货商的关系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数据,并形容该供货商为独立第三方,并且在回复香港证监会时称,供货商从未使用申请人的商标。但是香港证监会从拍下该供货商设施的相片中发现,该供货商名称上方的当眼处展示了上市申请人的商标,因此关注上市申请人的真诚,最终拒绝上市申请。香港证监会亦遇过有上市申请人,至今未就该会就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甚至保荐人的尽职调查范围等最后一轮查询作响应。

有人提供虚假数据 香港证监会拒绝上市申请

面对上市后个案,香港证监会称,其曾发现有个案建议按市价大幅折让的价格向一小撮人配售,并让有关人等持有逾70%已扩大股东,用于扩展亏损中的业务,并形同控股权转移。该会在提出多次查询后仍未获合理解释,另发现有一名或多于一名准认购人可能正在以代名人身分,为未披露人士行事。香港证监会因此提出反对,最终配售被叫停。香港证监会又称,如对某事项查讯时,如觉得涉及第179(1)条所载的其中一项理由,便可能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以作跟进,但是在上半年未有因应采取监管行动的个案。

(编辑: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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