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向银行发放券商牌照要审慎评估

作者: 智通编选 2022-02-21 08:52:00
若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具有显著杠杆性质,或多项业务之间不存在交叉风险的,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净资产要求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智通财经APP获悉,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41号建议的答复。证监会对建议中提出的“允许中资控股澳资银行机构在横琴设立合资券商,作为证监会向商业银行发放证券牌照工作试点”进行了回应。证监会认为,基于商业银行控股证券公司事项的特殊性,需要审慎评估必要性、可行性、对行业的影响、具体模式,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审慎有序研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相关事宜。

以下为全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4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机构丰富琴澳两地现代金融业态促进两地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建设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港澳办和银保监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鼓励澳门银行业与境内外机构合作在横琴设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

按照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统一部署,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含澳资金融机构)均可依法提交设立合资或者独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申请。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横琴依法设立合资或者独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

二、关于对于营业范围不包括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复杂业务,从事业务不具有显著杠杆性质,多项业务之间交叉风险较为可控的证券公司,降低净资产的要求

我会于2021年3月18日正式修订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配套实施细则,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对内外资证券公司一体适用。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若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具有显著杠杆性质,或多项业务之间不存在交叉风险的,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净资产要求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与修订前“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要求相比,已经降低。

三、关于允许中资控股澳资银行机构在横琴设立合资券商,作为证监会向商业银行发放证券牌照工作试点

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横琴依法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如果相关澳资银行的控股股东为内地商业银行的,将涉及金融业综合经营事宜。《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法》亦有类似规定。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但也为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预留了空间。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持分业经营为主,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基于商业银行控股证券公司事项的特殊性,需要审慎评估必要性、可行性、对行业的影响、具体模式,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审慎有序研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相关事宜。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月18日

本文选编自“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秦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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