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公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南/北向通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香港金管局公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明确北向通及南向通的监管要求。香港金管局表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是指大湾区内地和香港合资格居民通过双方司法管辖区的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智通财经APP获悉,香港金管局公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明确北向通及南向通的监管要求。香港金管局表示,南向通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每名投资者的个人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北向通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每名投资者的个人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香港金管局还称,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是指大湾区内地和香港合资格居民通过双方司法管辖区的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跨境理财通分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指内地合资格居民通过指定管道投资香港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当中资金跨境划转主要由内地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销售由香港银行负责;而北向通指香港合资格居民通过指定管道投资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当中资金跨境划转主要由香港银行负责,内地理财产品的销售由内地银行负责。

实施细则

香港金管局和人民银行经协商和谘询两地相关监管当局及银行业界,制定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香港银行。香港银行须确保跨境理财通业务符合本指引有关投资者资格、开户安排、资金跨境汇划、额度管理、产品尽职审查、宣传及销售、管控及监督、员工知识及培训、投诉机制、汇报责任等范畴的规定。就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南向通和北向通的指引,详情请分别参阅附件1 南向通.pdf附件2 北向通.pdf,以及附录所载的附件 常见问题.pdf

香港银行应通过合作协议提醒及订明其内地伙伴银行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适用于内地银行的相应实施细则由内地监管当局另行颁布(请参阅内地监管当局 2021年9月10日颁布的附件 细则.pdf)。

香港银行应遵守该内地监管当局颁布的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香港银行亦须遵守所有相关的现行监管规定(包括由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相关监管规定)。 有意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合资格香港银行应按本指引建立系统、内部管控措施以及操作规程,并在开展有关业务至少一个月前向香港金管局提交自我评估及通报,获得香港金管局不反对通知后,方可开展南向通及/或北向通业务。金管局会就香港银行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审查及非现场监察),并在需要时与个别机构作出适当的跟进。香港金管局、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已就跨境理财通的监管安排签订合作备忘录。期望跨境理财通可为两地金融业界开辟更广阔的市场,同时便利跨境投资,为大湾区居民提供更多理财产品的选择,进一步促进人民币跨境流动和使用。香港金管局和人民银行会因应跨境理财通的运作情况,不时检讨和优化跨境理财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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