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603922.SH)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作者: 智通财经 谢炯 2021-08-24 15:32:59
金鸿顺(60392...

智通财经APP讯,金鸿顺(603922.SH)公告,公司于近期收到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洪建沧、周海飞:

2021年4月30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金鸿顺披露了修正后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金鸿顺的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10月31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们作为金鸿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应对金鸿顺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理解,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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