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002211.SZ)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宏达新材(002211.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

智通财经APP讯,宏达新材(002211.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37119894)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7月至11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鸿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鸿翥”)与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观峰”)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委托上海观峰提供代加工服务,实际发生额为50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4%。上海观峰与你公司同受杨鑫控制,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直到2020年4月3日和2020年4月29日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事项,并于2020年4月7日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2019年11月14日,你公司与上海观峰签订《购销合同》,向上海观峰销售电子元件等产品,合同金额为898.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3%。公司未审议和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9,311.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73%。你公司未在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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