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地产(00056)、联合集团(00373)及新鸿基(00086)发布联合公告称,三方签订和解契约,借款人联合地产于和解契约日期向贷款人新鸿基偿还3.25亿港元后,终止经该等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的贷款协议。
据悉,借款人已到期但尚未向贷款人偿还的贷款本金额为4亿港元。
于2015年12月18日,法庭已就经该等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债务,裁定借款人联合地产及担保人联合集团败诉。
公告称,鉴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并经计及将须透过费时的法律程序于中国强制执行经该等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的贷款协议项下贷款的抵押品,故新鸿基董事认为,订立和解契约对新鸿基及其股东整体更为有利,而和解契约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新鸿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此外,新鸿基2015年度已就经该等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的贷款协议项下未偿还债务作出足够的减值拨备,故订立和解契约将不会对新鸿基2016年度的溢利或亏损造成任何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