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消息 | 众妙娱乐向港交所递表 中国视频主播公会市场中排名第四

据港交所6月7日披露,众妙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向港交所递交主板上市申请,中泰国际为其独家保荐人。

智通财经APP获悉,据港交所6月7日披露,众妙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向港交所递交主板上市申请,中泰国际为其独家保荐人。

该企业为领先的视频主播人才推手,专注于主播的孵化和管理、网络娱乐内容制作和发布及内容营销。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就视频直播产生的净收入而言,该企业在中国高度分散的视频主播公会市场中排名第四。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与中国的视频直播平台广泛的合作,已成为为数不多的能够触及到中国视频直播市场内最大用户群的主播公会。

截至2020年4月30日,该企业在合作视频直播平台上成立的公会拥有超过29300名注册主播,其中有超过1000名的独家签约主播。于2019年,该企业主播的总直播时数达到2.6百万小时,且在视频直播平台销售虚拟商品所得总流水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企业拥有超过320名热门主播,各自于2019年在视频直播平台产生的虚拟商品销售总流水超过人民币500000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该企业排名前50位PC端主播以及排名前30位移动端主播累计拥有合共2.217亿粉丝。

业务概况

该企业以主播公会的形式于各视频直播平台上进行业务运营,以将盈利直播活动制度化。通过将主播与视频直播平台连接起来,该企业在这一市场中将发挥独特、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应对视频直播平台对管理大量单个主播所需的成本的考虑及单个主播为应对动盪的市场状况及激烈的市场竞争时所产生的“抱团”要求时,这种公司化的主播公会模式对于促进中国视频直播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主播方面,该企业建立了一套成熟的主播培育体系用以发掘、培训和推广主播,指导其进行内容製作,使得该企业可高效培育能够独立发展的商业化主播。此外,该企业努力通过向主播提供各种商业机会(例如电商销售及营销以及线下推广活动)来扩大主播在视频直播之外的影响力。

在视频直播平台方面,该企业将主播聚集在该企业成立的视频主播公会,并统一管理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商务事务。依靠该企业发掘、培训、管理和监督主播的技术以及该企业对各个平台用户偏好的了解,作为可独立发展的主播和优质内容的持续来源,该企业与主要视频直播平台保持稳定的业务关系,从而协助该类平台提高其于用户中的知名度,进而提升其市场占有率。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该企业与合作视频直播平台的协作亦使彼等免于产生大量运营成本,因此彼等可将更多资源分配予其核心业务活动。

财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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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主要来自该企业的视频主播管理服务产生收入,及在较小程度上自该企业的短视频内容许可及其他服务产生收入。

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该企业来自视频主播管理服务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852.2万元、人民币7013.7万元及人民币7584.7万元,分别占同期该公司总收入的96.6%、94.0%及 91.4%。该企业主要通过分享主播应占的视频直播平台上虚拟商品销售的总流水的一部分而获得收入。该企业通常有权将主播应占虚拟商品销售总流水的3%至25%录为该企业的收入。

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该企业来自短视频内容许可的收入分别为零、人民币255.5万元及人民币503.3万元,分别占同期该企业总收入的零、3.4%及6.1%。该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短视频或社交媒体平台根据视频观看次数计算支付的激励费。

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该企业来自其他服务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70万元、人民币191.7万元及人民币214.2万元,分别占同期该企业总收入的3.4%、2.6%及2.5%。该企业主要通过分享直播活动或短视频产生的产品销售的佣金或来自品牌所有者及第三方商家的广告费产生收益。该企业亦与主播分享彼等从线下表演活动中产生的部分收入。另外,该企业通过向第三方主播公会转让主播赚取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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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该企业的毛利分别为人民币3690万元、人民币5189.4万元及人民币5574.2万元。同期该企业的毛利率分别为73.5%、69.6%及67.1%。

竞争优势

该企业认为以下优势为该企业的成功做出了贡献,并使该企业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1)直播平台覆盖全面的市场领导者;(2)经过验证且成熟的主播培育体系;(3)大型主播人才库赋能的极易扩展的业务模式;(4)潜力巨大的多样化的变现渠道;(5)经验丰富且稳定的管理和运营团队。

风险因素

该公司业务及运营涉及若干风险:

该企业有限的经营历史及在新兴市场相对较新的业务模式有着难以评估业务及增长前景。若该企业未能与合作视频直播平台保持稳定的关系或与新的视频直播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挽留及发展该企业的主播人才库,或招募及培养网红主播及收回产生的成本,该企业的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可能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于往绩记录期间,该企业与少数合作视频直播平台的合作亦使该企业面临集中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概不保证该等平台的营运商将不会减少或抑制该企业使用其服务的能力,或其提供的服务将不会受到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干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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