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水务集团(00371):原告撤回诉讼并获法院准许

北控水务集团(00371)发布公告,该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就中建三局第二建设...

智通财经APP讯,北控水务集团(00371)发布公告,该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就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北控易嘉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北控水务集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乌海市易嘉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已发布公告,并于2019年5月20日就该事项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发布公告。

于2019年11月21日,原告中建三局第二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北控易嘉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建三局第二公司与北控易嘉以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诉争事宜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诉讼及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中建三局第二公司撤回诉讼,北控易嘉撤回反诉。

据悉,案件受理费300.36万元,减半收取150.18万元,由中建三局第二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04万元,减半收取6.02万元,由北控易嘉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中建三局第二公司负担。

同日,中建三局第二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民事裁定书项下对北控易嘉、北控水务集团、乌海市易嘉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建三局第二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解除本案民事裁定书([2018]内民初64号)项下对北控易嘉、北控水务集团、乌海市易嘉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鉴于中建三局第二公司已申请撤回诉讼且该撤诉已获得法院准许,故该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经营状况稳健、盈利情况良好,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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