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基金公司(00612)公布,兹提述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杨艳(作为原告)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向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及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兴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兴龙,作为第二被告)发出一份传讯令状及一份申索背书(2016年第796号高等法院诉讼)。及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2016年7月22日公布有关诉讼的最新资料。
公司再此宣布,其作为第一被告及兴龙作为第二被告已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发出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的传票,以就由第一及第二被告提出的申请聆讯,当中牵涉以下事项:
(1)传讯令状及申索陈述书被剔除,原因是当中披露并无合理理据的诉讼、或内容属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或可能会对有关诉讼的公平审讯造成损害、妨碍或延迟或以其他方式滥用法院的法律程序;
(2)对第一及第二被告提出的诉讼被撤销。
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的传票计划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聆讯,而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作出更新公布。
公司同时宣布,兴龙作为原告透过香港高等法院向杨女士发出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的一份传讯令状连同一份申索陈述书(2016年第2654号高等法院诉讼),就(其中包括)退回向杨女士合共支付的1000万港元作出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