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常委、人大校长刘伟: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既需要分类管理 更需要系统施策

作者: 智通编选 2019-09-03 16:30:30
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强调“要深化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充分激发教育事业发展生机活力。”

本文来自人民政协网。

智通财经APP获悉,08月27日,人民政协网报道,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刘伟在2019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既需要分类管理,更需要系统施策》为题发言。他强调,应当对民办教育加强引导和监管,避免盲目引入国外教材、评价标准和教育理念,杜绝民办教育以VIE架构(“协议控制”)在境内外上市。

据了解,刘伟于1957年1月出生于河南商丘,中国共产党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理论经济学组召集人,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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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全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强调“要深化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充分激发教育事业发展生机活力。”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文件明确民办教育的重大改革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刘伟常委
代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在会上发言

今年5月下旬,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专题调研组赴安徽调研。调研发现民办教育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地方政府推进民办教育改革有积极成效,但主动性不足,部门之间存在政策“篱笆”;非营利教育机构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内部治理混乱,难以监管等。

为此,建议:

一、 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党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同样承担立德树人的重任。调研发现,民办教育具有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应当对其加强引导和监管,避免盲目引入国外教材、评价标准和教育理念,杜绝民办教育以VIE架构(“协议控制”)在境内外上市,维护我国的教育主权、文化与意识形态安全。要在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政治核心地位。

二、 尽快完善差别化扶持民办教育的法律政策体系。由于《学前教育法》、《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尚未完成制定,《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仍在修订,地方政府在落实民办教育政策,特别在税费优惠种类与幅度、教师待遇标准、土地使用、退出机制等关键问题上徘徊不前。建议加快民办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三、 选点试验,稳步推开,避免“走回头路”。选择有条件的省市试点,明确政府奖补、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税费减免等具体政策,鼓励民办教育机构积极探索,优先在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等群众最关心、改革最迫切的领域寻求突破。同时,持续进行监测、评估和完善,积极防范和化解政策风险。

四、 建立民办教育改革的政府多部门协作机制。民办教育在社保、税收、土地、融资等方面受到关联领域的制约。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提上日程,协调好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关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教育改革协作机制。

五、 加强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实现全流程监管。相比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政府监管能力与监管手段相对比较滞后,建议:一方面,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教育规律,完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认定标准,统一不同法律法规关于民办、非营利、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的机构认定标准,并给予不同的监管。另一方面,统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效监管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实质获利空间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六、 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政策,旨在引导民办教育质量优先、特色发展,融合产业升级,满足人民需要。调研发现,与公办教育高度同质化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师资队伍流动和生源竞争中,往往不具有优势。而特色鲜明、符合产业升级需要的民办教育机构,则具有较强的活力。如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由一家高科技企业参与办学以来,办学质量和水平有较大改善。建议对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也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行“去、降、补”,避免“撒胡椒面”,重点扶持和建设质量较高、特色鲜明、符合产业转型和人民需要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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