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士机构国际(00367)拟以约13.3亿元向碧桂园附属出售庄士发展(东莞)全部股本及贷款

庄士机构国际(00367)发布公告,于2016年8月25日,庄士中国地产有限公司(卖方,庄士中国的附属)同意向碧桂园的附属景荣企业有限公司(买方)出售庄士发展(东莞)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本及出售贷款,总代价约人民币13.3亿元。

据悉,目标集团于交易完成时的资产将包括(a)项目地块;(b)库存;及(c)存于目标集团监管银行账户内而将于已预售物业交付予买家后可予拨用的银行结存。项目地块包括位于中国东莞市沙田镇庄士路8号的庄士新都第四期(第15至28座及第32至55座),总地块面积约为15.2万平方米,而可供未来发展的楼面面积约为32.35万平方米(其中第15至20座现正进行地库建筑工程)。库存指该项目第一、二及三期总楼面面积约17815平方米的未售商住物业及445个未售停车位。

公告称,该项目包括(1)位于中国东莞市沙田镇庄士路8号名为“庄士新都”的物业发展项目,包括(a)行政大楼;(b)第一期(沙田花园);(c)第二期(黄金海岸);及(d)第三期(滨江豪园,第1至14座及第29至31座),全部均由庄士中国集团完成发展;及(2)项目地块。

根据买卖协议,现由目标集团持有的保留资产拥有权将由卖方保留。若于交易完成前保留资产仍未转拨出目标集团,买方将须协助目标集团的附属公司将保留资产的拥有权转让至卖方指定的公司。包括(1)位于该项目的行政大楼(楼面面积约4166平方米);(2)第一期(沙田花园)的12个住宅单位;(3)第二期(黄金海岸)的4个停车位;及(4)8辆汽车,全部现由目标集团拥有。

于交易完成时,目标集团将不再为该公司及庄士中国的附属公司,因此目标集团的资产、负债及业绩(源自已预售物业及保留资产者除外)将不再于该集团及庄士中国集团的综合财务报告内综合列账。

资料显示:目标公司为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卖方的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并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拥有该项目。目标公司的附属公司为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拥有人,而该项目的土地乃拟定作商住用途。过往年间,目标集团已完成该项目的三期发展,即第一、二及三期(包括第1至14座及已预售物业),总楼面面积约28万平方米,其中大部份单位经已售出或预售。第四期(即项目地块,亦为该项目的余下部份)涉及总楼面面积约32.35万平方米,将需5年以上的发展周期才完成。

公告称,庄士中国集团预期将可从出售事项获取收益净额估计约12.43亿港元,按此计算,该集团预期出售事项将可为其带来收益净额估计约6.94亿港元。出售事项将为庄士中国集团带来现金净额约人民币12.98亿元。现拟有关款项净额将拨作庄士中国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及用于其业务发展。

庄士中国为该集团拥有56%权益的附属公司。过去数月内,东莞市(该项目所在地)的楼价在基建设施改善的带动下趋升。为此,庄士中国集团一直密切评估出售该项目的好处,以把握楼价趋升的势头获利。经考虑(其中包括)以下因素:出售事项将可(1)令该项目的潜在价值得以释出,因而提早取得该项目的投资回报;(2)增强庄士中国集团的财务状况;(3)为庄士中国集团带来收益净额;及(4)让庄士中国集团套现,以推行其业务发展计划,而此乃有利于庄士中国集团的长远发展,董事与庄士中国董事看法一致,认为出售事项符合庄士中国股东的整体利益。预期出售事项亦可为该集团带来收益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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