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IPO视角下的股权激励

作者: 智通编选 2018-12-17 11:01:49
股权激励,有时在招股书中被称为“股份激励计划”、“购股权计划”或“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涉外律说”,作者赵华。

有为数不少对香港IPO感兴趣的朋友咨询,香港IPO过程中到底有无或可否设立股权激励之安排啊,怎么在招股书中难觅其踪迹呢?肯定有,只不过,其有时在招股书中被称为“股份激励计划”、“购股权计划”或“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视所属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现身于招股书附录“法定及一般资料”中,并且在香港IPO语境下,其有着特殊的规则。

一、

上市规则之规限《综合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股份期权计划”,适用于所有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有关计划的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授出期权以购买该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新股或其他新证券的所有计划。该章列载了采纳新计划、计划条款、授予期权的时间限制、发送通函、授出期权的公告、披露规定、过渡安排等规定。

二、

激励时间根据相关激励的授出时间,粗略可分为首次公开发售前的购股权计划和首次公开发售后的购股权计划。

1、IPO前的购股权计划

首次公开发售前的购股权计划的条款毋须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限,新申请人于上市前采纳的计划毋须在上市后经股东批准。不过,该计划的所有条款必须在招股章程中清楚列明。假如该计划不符合本章的条文,新申请人在上市前授出的期权可在上市后继续有效(行使该等期权所发行的证券须经本交易所批准才取得上市地位),但新申请人在上市后不可再根据该计划授出期权。新申请人亦必须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有关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权的详情、该等期权于公司上市后可能对持股量造成的摊薄影响,以及该等期权于行使时对每股盈利的影响。

2、IPO后的购股权计划

首次公开发售后的购股权计划的条款须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限,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计划必须获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

可于所有根据计划及任何其他计划授出的期权予以行使时发行的证券总数,合计不得超过上市发行人(或有关附属公司)于计划批准日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厘定这10%限额时,根据计划条款已失效的期权不予计算。

上市发行人可召开股东大会寻求股东批准,“更新”计划的10%限额。不过,“更新”限额后可于上市发行人(或附属公司)计划授出的所有期权予以行使时发行的证券总数不得超过批准限额日的已发行有关类别的证券的10%。厘定“更新限额”时,先前根据计划授出的期权(包括未行使、已注销、根据计划已失效或已行使的期权)将不予计算。可于计划及任何其他计划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权予以行使时发行的证券数目,不得超过上市发行人(或有关附属公司)不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30%。如根据上市发行人(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计划授出期权,会导致所发行证券超过限额,则概不得授出有关期权。

除非以第十七章附注所载形式获股东批准,否则每名参与人在任何12个月内获授的期权(包括已行使或未行使的期权)予以行使时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上市发行人(或有关附属公司)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若向参与人再授予期权会导致上市发行人在截至并包括再授出当天的12个月内授予及将授予参与人的所有期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的期权)全部行使后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证券超过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寻求股东批准(会上参与人及其紧密联系人或(若参与者为关连人士)其联系人必须放弃投票权)。

然而,某些行业如互联网科技行业的公司(尤其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的公司)认为前述述及的10%整体上限以及个别参与者的1%上限过严兼繁琐,以及有公司认为行使期权认购证券的十年期限过于严苛。为应对该诉求,香港联交所于2018年7月发布了HKEX-GL97-18指引信,视乎相关行业的个别申请人的事实及情况,酌情豁免或拒绝豁免申请人遵守前述比例和年限的限制。

三、

激励方式鉴于上市规则对IPO后的股权激励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不再论述。IPO前的股权激励将是我们本文的关注重点。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招股书,发现IPO前的股权激励主要存在三种形式:购股权计划、股份限制单位和信托。【注:囿于我们自身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排除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

1、购股权计划

购股权计划的“试金石”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假如该计划不符合本章的条文,新申请人在上市前授出的期权可在上市后继续有效(行使该等期权所发行的证券须经本交易所批准才取得上市地位),但新申请人在上市后不可再根据该计划授出期权。

比如在近期上市的齐屹科技(01739)案例中,根据其IPO前购股权计划将向188名参与人有条件授出数目上限为165,919,510股的股份,约占紧随资本化发行及全球发售完成后的已发行股份的13.71%,但该计划不涉及上市后再授出期权,因而就未受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限。简单点说,该计划中计划授出的股份数目和参与人员都是已确定的,不是一个“敞口合同”,不能在上市后“视具体情况”向188名参与人之外的任何人员授予超出165919510股的股份。

如果公司想在上市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其必须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要求设立。

2、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

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虽听起来拗口,但跟内地客户熟悉的“虚拟股权”的激励模式的精神差不多。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海外设立一个持股平台公司,作为“代名人”,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计划的参与者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可以获得股份对应价值的奖励金额,但不享有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不参与持股平台公司的管理。

近期上市的歌礼制药(01672)就是采用的该等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不涉及上市公司授出可认购新股份的购股权,故其并不受限于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条文。

3、设置激励“股权池”——信托

与前述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类似的是,在上市之前,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投资者们同意让渡或同意拟上市公司增发一定的股份作为奖励,该部分股份会放在一个池(Pool)里面(配发及发行给代名人),代名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契据,信托给受托人(Trustee)持有和管理。上市成功后,按照约定的条件,受托人将该部分股份(为老股,非上市后新增发股份)转移给激励计划的参与者。近期上市的华领医药(02552)即采用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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