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6日,香港联交所公告,向中港石油有限公司(00632)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李兆彬先生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李先生被裁定严重且明显未有履行作为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所应承担的职责及责任,因而导致使中港石油(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出现重大错误陈述,继而导致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
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该集团)主要从事石油及天然气的开采及贸易。该集团根据美国当地政府部门订立授予的租约,持有美国若干油气田的开采权。2022年11月,该政府部门终止其中部分租约(终止事件),涉及的资产佔该集团2022年总资产约40%。
李先生至少早在2024年1月便已知悉终止事件,当时他获抄送一封由一名美国员工发出并提及终止事件的电邮。李先生声称为履行其职责,他将该电邮转发予该公司的一名董事。然而,如该电邮所述,该名员工尝试就有关终止事项及其他紧急事宜联络该董事,但一直未能与其取得联络,亦未获其回复。
尽管终止事件具明显的重要性,李先生:
未有采取行动了解终止事件的具体情况;未有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该公司核数师上报终止事件;
即使核数师在审核该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的过程中表示其在核实租约的油井拥有权方面时遇到困难,但李先生仍对此事保持沉默;及在编制该公司2023年综合财务报表时,继续将已终止的租约视为该集团的资产,并促使或容许该公司在未披露终止事件,或未反映其影响的情况下刊发2023年度全年业绩及年报。
董事会于2024年8月得悉终止事件。该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公布重列其2023年度全年业绩,披露其未有将已终止的该等租约从已刊发的资产负债表中撇除,导致该集团于2023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被高估58.1%。因此,该公司2023年度全年业绩及年报严重失实、不完备且有误导成分,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2)条。
香港联交所裁定,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B(3)条,李先生须就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承担责任。联交所认为,李先生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