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控(01919)就出售美国长滩集装箱码头运营实体与美方签署《国家安全协议》

中远海控(01919)、东方海外国际(00316)及上港集团BVI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公告,就中远海控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相关事宜,2018年7月6日,中远海控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FaulknerGlobal、东方海外与美国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签订了《国家安全协议》,承诺向第三方出售东方海外持有的美国长滩集装箱码头的运营实体,并在出售前实施相关信托安排。此次要约收购各方已收到一封CFIUS于2018年7月6日发出的信函,基于《国家安全协议》的签署,CFIUS已确定目前此次要约收购不存在未解决的美国国家安全事宜。

智通财经APP讯,中远海控(01919)、东方海外国际(00316)及上港集团BVI发展有限公司公告,就中远海控要约收购东方海外国际相关事宜,2018年7月6日,中远海控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FaulknerGlobal、东方海外与美国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签订了《国家安全协议》,承诺向第三方出售东方海外持有的美国长滩集装箱码头的运营实体,并在出售前实施相关信托安排。此次要约收购各方已收到一封CFIUS于2018年7月6日发出的信函,基于《国家安全协议》的签署,CFIUS已确定目前此次要约收购不存在未解决的美国国家安全事宜。

根据公司2017年7月9日公告的《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在香港联交所刊发的联合公告,FaulknerGlobal、上港BVI及东方海外将共同采取所有必要步骤,包括FaulknerGlobal、上港BVI采取任何和解及缓和行动,以促使就此次要约收购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批准或同意,但上述事项并非本次要约收购的先决条件。

2018年7月6日,就CFIUS而言,FaulknerGlobal、东方海外与美国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签订了《国家安全协议》,承诺以类似交易所惯常的商业上合理、公平的条款和条件,向美国政府部门认可的合适独立第三方(非东方海外股东)出售东方海外持有的美国长滩集装箱码头的运营实体,并在出售前实施相关信托安排:即当FaulknerGlobal收购东方海外50%或以上已发行股本时,东方海外同意将长滩码头运营实体转让或促使转让给一个根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成立并由主要受托人监管的不可撤销的美国信托(简称“美国信托”)。

美国信托的主要受托人须为经美国政府部门认可的纯粹的美国公民且不是东方海外的股东,东方海外为受益人。上述向第三方出售的交易完成后,《国家安全协议》自动终止,美国信托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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