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谴责博耳电力(01685)数名现任及前任董事违反《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

智通财经APP讯,博耳电力(01685)发布公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该公司未能确保其截至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

智通财经APP讯,博耳电力(01685)发布公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该公司未能确保其截至2013年及201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

及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黄亮(已于2016年2月5日辞任),在贷款一事上挪用该公司资产,违反《上市规则》第3.08(c)条的规定;

未能以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职务,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未有向董事会披露贷款及贷款融资;(未有将贷款及贷款融资记入该公司的账目纪录;伪造(按该公司的陈述)该集团的银行结单以隐瞒贷款及贷款融资;未有妥为审阅2013年及2014年年报,以确保当中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确完备和没有误导;未有确保该公司设有充足高效的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系统;及利用他可使用集团银行账户、印章及账目纪录的权力图取私利;

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巿规则》及未有尽力自行遵守《上巿规则》,违反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所载责任(统称《承诺》);

谴责该公司执行董事钱毅湘、执行董事钱仲明、执行董事贾凌霞、执行董事查赛彬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的规定(上文第(2)(b)(iv)及(v)段而言);他们各自作出的《承诺》(上文第(2)(c)段而言)。

以及黄亮及钱仲明未有配合上市部的调查,违反他们各自作出的《承诺》所载责任。

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就该公司及该等董事的行为及其在《上市规则》及《承诺》下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智通声明: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智通财经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更多最新最全港美股资讯,请点击下载智通财经App
分享
微信
分享
QQ
分享
微博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