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01171)获新长江以违约为由 提请仲裁要求支付14.35亿元

公司收到中国贸仲发来的仲裁受理通知书,内蒙古新长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公司违反双方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为由,向中国贸仲提出仲裁申请。

智通财经APP讯,兖州煤业(01171)公布,2018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贸仲”)发来的仲裁受理通知书,内蒙古新长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长江”)以公司违反双方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为由,向中国贸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7.485亿元,相应违约金人民币6.56亿元及本案涉及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等共合计约人民币14.35亿元。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涉及,2014年12月17日,公司与新长江签订《内蒙古石拉乌素井田煤炭资源转让合作协议》、《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及《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有关协议约定由新长江以现金形式,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昊盛煤业有限公司(“昊盛煤业”)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新长江再将其于昊盛煤业持有的11.59%股权及协议约定对应的1.5亿吨目标煤炭资源转让给公司,公司向新长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8.8592亿元。股权转让价款= 新长江向昊盛煤业增资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374亿元+ 转让股权对应的煤炭资源额度补偿费用1.5亿吨*人民币4.99元/吨。

2015年12月10日,各方办理了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已按照有关协议约定支付了新长江增资昊盛煤业11.59%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374亿元。

而根据新长江的仲裁申请,新长江认为其于昊盛煤业持有的11.59%股权及协议约定对应的目标煤炭资源全部转让给公司,有关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全部成就,公司应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另外,根据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因受让新长江所转让股权对应享有的煤炭资源额度补偿费用人民币7.485亿元将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2.2455亿元将在以下条件全部达成或该些条件获公司豁免后十日内支付:

(1)有关协议正式生效;(2)有关协议项下的交易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公司配合新长江及昊盛煤业完成相关工商(含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随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一并办理完毕;及(4)新长江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职能部门审查意见,确认目标煤炭资源额度1.5亿吨不因任何原因被调减或回收。

公司认为新长江目前尚未取得审查意见,不能体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确认目标煤炭资源额度1.5亿吨不因任何原因被调减或收回”的付款条件,因此付款未能达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目前,以上案件正在仲裁程序中,尚无判决结果。此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由于案件正在履行仲裁程序,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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