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301055.SZ)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部分实控人被列为被执行人

张小泉(301055.SZ)公告,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智通财经APP讯,张小泉(301055.SZ)公告,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根据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告知函》,2023年12月1日,张小泉集团向西安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雁塔购物广场”)借款1.28亿元,雁塔购物广场委托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小贷”)向张小泉集团发放借款,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一次性结息。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张国标、王国利、张樟生、张新夏、孟裕凯为上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并由西安市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因该笔借款本息已逾期,国信小贷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后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

2024年3月20日,张小泉集团、富春控股集团、张国标、王国利、张樟生、张新夏、孟裕凯收到西安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实际控制人张国标、张樟生先生及其他担保人被列为被执行人。

根据张小泉集团提供的《告知函》,经其内部核查,本次张小泉集团与雁塔购物广场之间的借款由关联方提供了连带担保,未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因此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未作为质押物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本次张小泉集团及部分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纠纷不直接涉及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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