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非国有投资主体可单独或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

国家民航局公布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明确,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

智通财经APP获悉,据民航局消息,修订后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

对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规定指: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器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

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纳入国家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的民用运输机场或其共享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民用运输机场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民航局并明确国内投资民航业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枢纽机场和战略机场名单:运输企业为中国国际航空司、中国东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枢纽机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八个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战略机场为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智通声明: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智通财经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更多最新最全港美股资讯,请点击下载智通财经App
分享
微信
分享
QQ
分享
微博
收藏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