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深化改革 银行板块渐入配置窗口期

二十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智通财经APP获悉,中信证券发布研究报告称,3月7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此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方向,协同宏观政策与微观监管功能,充分厘清中央机构与地方分支职能,有助于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银行板块投资看,今年以来银行以量补价、投放积极,去年LPR调降带来的滞后影响幅度有待一季报验证,当前时点,可从中期修复逻辑角度出发,逐步渐进配置行业。

中信证券主要观点如下:

政策背景:因时而变,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架构。二十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回溯来看,后危机时期海外主要经济体在金融监管架构设置方面均有不断优化:

1)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呈现“双层多头”的特点,“双层”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有金融监管权力,“多头”指多个部门履行金融监管职能。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主要有美联储(FED)、货币监理署(OC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州一级金融监管,尤其是银行和保险行业,在职能和机构等方面均有较大的独立性;

2)英国金融监管的“准双峰”模式,以2016年《英格兰银行与金融服务法案》为标准,建立了由英格兰银行与下属货币政策委员会(MPC)、金融政策委员会(FPC)、审慎监管委员会(PRC)以及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共同组成的监管框架,及宏微观审慎监管机制相协调的监管体制;

3)日本金融监管强化独立监管职能,主要由金融厅、日本银行和日本存款保险公司共同构成,其中金融厅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保证金融市场功能的运转,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4)欧盟金融监管采取三层级模式,即通过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欧洲监管机构联合委员会(JC)、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监管机构(NCA)与三个行业监管机构,实现宏微观审慎监管;银行业通过欧洲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SSM)与单一处置机制(SRM)等制度,以欧央银行(ECB)为核心,实现货币金融政策制定、实施与对欧洲银行业的统一监管。

改革内容:横向整合优化原“一行两会”职能,纵向精简合并下设分支架构。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金融监管相关内容包括:

1)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由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划入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监管职责、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划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职责。

2)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等牌子。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4)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销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及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属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分行,在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设立计划单列市分行;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相关职能上收至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5)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管理规定,将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场经营类机构剥离,相关国有金融资产划入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改革思路:功能与行为监管为导向,协同宏观政策与微观监管,厘清中央机构与地方分支职能。

此次金融监管机构调整,在借鉴海外金融监管经验基础上,亦充分考虑了中国特色与中国国情:

1)中国人民银行或聚焦于“双支柱”管理,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制定与宏观审慎管理(参考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与审慎监管局(PRA)职能);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全面履行金融机构监管及消费者保护职能,在原有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范围基础上,补充金控集团的监管职能,突出功能监管,同时统筹金融行业全部消费者保护职责;

3)证监会或专注于直接融资建设,特别是此次明确将企业债与公司债进行统一化管理。

后续关注:“一大”(金融集团)、“一小”(小贷公司等)机构的监管方向。

结合此次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建议关注:

1)金融集团监管,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提及“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具体规则另行制定,此次人民银行金控公司等金融集团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后续建议持续关注金融集团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向;

2)小贷公司为代表的“7+4”组织监管,2021年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7+4”类组织的地方监管要求,此次改革强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的监管体制,下阶段建议关注“7+4”组织的监管归属。

风险因素:宏观经济增速大幅下滑,银行资产质量超预期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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