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00042)复议申请遭驳回 应履行赔偿义务冻结相关股权并无不当

公司收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就公司不服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而向最高法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终审裁定。

智通财经APP讯,东北电气(00042)公布,2017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诉讼代理律师转交的最高人民法院(2017)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就公司不服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而向最高法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高院(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

诚如之前公告所披露,最高法(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东北电气就国开行诉讼公司为沈高公司在国开行1.5亿元人民币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案中承担相应责任,东北电气已经依照法院终审判决履行了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09年3月20日,北京高院签发(2009)高执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法(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国开行要求法院,责令包括东北电气在内的相关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3年7月12日,北京高院查封冻结东北电气持有的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10%股权和沈阳高东加乾燥设备有限公司70%股权,公司随即向北京高院提出执行异议。

2016年12月30日北京高院签发(2015)高执异字第52号执行裁定,认为“东北电气的异议理由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已履行返还股权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生效判决认定东北电气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并冻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并无不当”,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驳回东北电气的异议请求”。东北电气随后向最高法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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