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 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

作者: 智通编选 2022-10-21 16:20:49
意见提出,稳定外贸企业供应链,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动态调整生产性企业疫情防控指引有关措施。

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21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稳定外贸企业供应链,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动态调整生产性企业疫情防控指引有关措施。加强跨省外贸物流运输保障,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物流运输保障范围,保障跨省外贸货物运输。建立重点企业名录,对企业生产、物流、用工等方面困难问题,加大协调解决力度。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畅通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鼓励进出口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与航运公司形成直接客户关系。加大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500亿元人民币专项信贷额度和发行100亿元人民币主题金融债,重点投向外贸领域。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中小微企业实施不低于10%(含)的阶段性降费。推进外贸进出口结构优化,扩大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贸易规模,探索集成电路海关监管创新试点,扩大优化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

意见还提出,畅通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鼓励进出口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与航运公司形成直接客户关系。支持航运企业设置中小直客专区库存,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在线提供专供舱位。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管理运价波动风险,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鼓励港口单位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支持外贸企业“陆改水”和“陆改铁”。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司乘人员边检手续办理程序。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对口岸经营活动中的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7日

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本市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保障外贸企业稳定经营

(一)稳定外贸企业供应链。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动态调整生产性企业疫情防控指引有关措施。加强跨省外贸物流运输保障,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物流运输保障范围,建设一批跨省生产物资中转站,通过甩挂作业等无接触式接驳方式,保障跨省外贸货物运输。加强外贸进出口企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名录,对企业生产、物流、用工等方面困难问题,加大协调解决力度。(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二)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货物进行“船边直提”和“抵港直装”,提高货物报关和提离速度。加快冷藏集装箱疏港速度,对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实施属地优先查检及“5+2”预约查检。推进上海港“同港化”和内陆集装箱枢纽业务模式创新,扩大“联动接卸”模式对接港口范围,实行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优化全货机的航班时刻使用,鼓励航空公司客运时刻改货运时刻使用,提高货运航班时刻的审批效率。加快完善中欧班列配套设施,增加开行班列和线路,在业务现场设立中欧班列通关服务专窗。持续推进洋山港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责任单位:上海海关、市交通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市商务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港集团)

(三)畅通国际贸易货物运输。鼓励进出口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与航运公司形成直接客户关系。支持航运企业设置中小直客专区库存,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在线提供专供舱位。鼓励外贸企业合理运用航运衍生产品,管理运价波动风险,支持集装箱运价指数期货上市,探索干散货、油轮等运价指数期货期权产品。鼓励港口单位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压缩空箱调用、码头装卸、集卡短驳等费用,支持外贸企业“陆改水”和“陆改铁”。优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司乘人员边检手续办理程序。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对口岸经营活动中的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边检总站、市商务委、中远海运集团、上港集团)

二、加大国际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一)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高投保覆盖率,对企业暂时无法判断风险状况或希望暂缓报损、索赔的案件,可接受企业提交的延迟报案申请。支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年度短期出口险规模,对受疫情影响且有在手订单、无明显负面信息的业务予以限额资源倾斜。加快升级信保普惠融资产品和“担保+信保+银行”融资模式,加大外贸企业信保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

(二)加强外贸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对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给予延期付息和无还本续贷支持。推动银行机构针对外贸企业业务特点,提供本外币一体化金融综合服务。创新银行贸易信用结算工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提供背对背信用证、中信保收款保单等信用支持免(减)保证金结算服务,减少贸易链上企业结算资金占用。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设立1500亿元人民币专项信贷额度和发行100亿元人民币主题金融债,重点投向外贸领域。根据近三年平均出口退税额,为外贸企业核定授信额度,依托中国信保保单和赔款权益转让增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商务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收汇、新开户及开具出口信用证等国际贸易业务给予手续费减免。支持银行机构优化客户分层管理机制,将更多有需求的中小微外贸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便利化试点范围。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中小微企业实施不低于10%(含)的阶段性降费。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与商业银行为外贸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风险共担转贷款支持,优先使用主题金融债等低成本资金,为通过中欧班列运输产品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外贸企业通过上海电子口岸在线向金融机构申请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信贷及贸易融资产品。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支持外贸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推动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鼓励企业合理运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减小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支持银行机构综合运用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产品,为外贸企业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和套期保值需求相一致的外汇衍生品服务。支持中小银行机构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汇率避险需求。鼓励银行机构、担保机构减免相关汇率避险费用,降低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成本。(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商务委、上海银保监局)

(五)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鼓励银行机构提升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水平,在遵循贸易真实性原则的基础上,确保对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款无延误入账。鼓励银行机构进一步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数字化水平,扩大跨境收付业务网银覆盖面,实现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网银全流程办理。鼓励外贸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结算。推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扩大人民币与小货币直兑交易服务范围。支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对采用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出口贸易险业务,在限额额度分配、信用期限和审批效率等方面予以优先满足。支持通过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完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操作指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三、推进外贸进出口结构优化

(一)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发布海外展会推荐目录,推动境内外企业供需对接,推动上海市国际友好城市企业参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发挥“出海优品云洽全球”活动效应,引导外贸企业运用智能化、数据化手段参加境内国际展会。引导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互惠措施,设立RCEP企业服务咨询站,上线RCEP最优关税税率和原产地规则查询系统。(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贸促会、市政府外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

(二)扩大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贸易规模。支持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产业竞争优势。探索集成电路海关监管创新试点,扩大优化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支持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按照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鼓励二手车出口试点企业按照二手车出口行业标准要求,提高出口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落实国家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支持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发挥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作用,加大对纺织服装、集成电路等加工贸易企业应对国际经贸摩擦法律服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商务委、市贸促会)

(四)有序扩大大宗商品贸易规模。支持企业加强“一带一路”农业国际经贸合作,扩大国内紧缺农产品进口,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稳步扩大加注业务规模。持续优化重点商品进口检验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适用“先放后检”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总部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五)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能级。鼓励贸易型总部企业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集聚,支持虹桥海外贸易中心建设,吸引集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和贸易促进中介组织。支持外高桥保税区做大专业贸易服务平台规模,加快推动外高桥全球汇项目建设,持续提升专业贸易服务平台能级。支持建设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一体化交割仓库,逐步扩大交割商品品种。(责任单位: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委、上海期货交易所)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一)发挥跨境电商带动作用。搭建海外仓综合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退税、收结汇提供贸易真实性验证。完善跨境电商进出口退货流程,鼓励企业设立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退货中心仓,优化调整跨境电商直购进口退货监管流程。持续推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发展,扩大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和包裹零售出口。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及医疗器械业务。探索完善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税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委)

(二)支持国际贸易分拨业务发展。支持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加强分拨场所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扩大国际贸易分拨业务规模。支持物流链、产业链重点企业跨境资金池业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国际贸易分拨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两头在外”的进境医疗器械和医药品转口分拨,进境备案申报免于提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发挥口岸功能,支持企业依法开展进口化妆品的包装和贴标服务,促进贸易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

(三)鼓励绿色贸易发展。推进上海港数字化、平台化建设,推广进口集装箱放货平台,在更大范围开展基于区块链的海运单证无纸化换单,提高海运全流程无纸化程度。支持外高桥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试点,在浦东新区允许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交通委、上港集团、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外贸企业服务保障

(一)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加快阶段性出口退税进度,对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推动出口退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实现全流程无纸化。扩大出口退税“免填报”试点范围,推动企业异地口岸出口信息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共享。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依托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区域内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二)稳定外贸领域就业。支持外贸企业稳岗扩岗,凡2022年内招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外贸企业,可享受2000元/人的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以“免申即享”方式发放。加强外贸企业用工服务,依托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帮助外贸企业做好员工招聘、用工余缺调剂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便利国际经贸人员往来。允许入境从事货物贸易、提供服务或进行投资的自然人的随行配偶及家属等相关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持有与中国外交关系国家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因紧急商务事由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构申办签证的,可由邀请其来沪的企业网上提出外国人口岸签证预申请。依法依规为重点外贸企业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来华开展商务活动的重要海外客户提供出入境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上海边检总站)

(四)加强涉外经贸法律服务。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国际经贸法律风险及合规评估,加强对国际经贸政策和法律变化的追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发挥上海和区域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扩大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提升企业贸易摩擦案件应对能力。深入实施贸易调整援助,增强外贸企业应对外部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编选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陈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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