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00857)在美诉讼已尘埃落定 原告不再上诉

中石油(00857)公告称,就公司之前披露的境外个人股东以个别前任董事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中国有关部门调查为由,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集团诉讼程序事宜,公司已于2013年9月6日和2013年11月26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了公告。

2014年6月6日,首席原告提交了经修订的诉状,将个人被告变更为蒋洁敏、冉新权和李华林等3名公司前任董事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诉状中的有关指控与之前诉讼中有关违反美国证券法的指控大体相同,公司按照当地诉讼程序进行了积极抗辩。

2015年8月3日,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批准公司《驳回起诉动议》,判令终止该动议并结案。根据美国联邦法院规定,原告已于2015年8月10日递交《上诉通知》,向美国联邦第二巡迴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3月21日,第二巡迴法院合议庭以“简易法院令”方式作出“维持地区法院判决”的裁决,即支持地区法院驳回塬告的起诉。原告自法院令之日起90日内有权以“申请调档”方式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议第二巡迴法院的裁决。

截至公告之日,上诉人未以“申请调档”方式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鉴于上诉人未于上诉期内提起任何上诉,并且上诉期现已届满,根据美国联邦法院规定,上诉人在地区法院和第二巡迴法院提起的所有指控被全面驳回。就公司董事所知,公司的正常营业并未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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