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要求改正前不得行使ST和佳(300273.SZ)股份表决权

4月27日,广东证监局对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27日,广东证监局对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警示函指出,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ST和佳(300273.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蔡孟珂签订了《控制权转让协议》,该公司受让郝镇熙、蔡孟珂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16%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同日,该公司与郝镇熙、蔡孟珂签订了《表决权委托书》,约定自委托书出具之日至标的股票交割日,郝镇熙、蔡孟珂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21.25%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公司。2022年1月11日,公司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至今未披露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的核查意见。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指出,公司应及时改正,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在改正前,公司不得对能够实际支配的ST和佳股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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