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与证监会:建议将两类产品剔出“场外衍生工具产品”范围

香港金管局及港证监发表联合咨询文件,建议将在拟新增市场买卖及新增结算所结算的产品,及得尔塔为1的权证剔除于第二阶段强制性汇报的范围。

为实施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香港金管局及港证监4月27日发表联合咨询文件,建议扩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2A条下所订明的市场及结算所名单,将新增市场及结算所的产品及得尔塔为1的权证剔除于第二阶段强制性汇报的范围外,从而令有关产品无须遵守强制性汇报责任的规定。

至今,港证监已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汇报及强制性结算规定。下一阶段涉及将强制性汇报的范围扩大至涵盖更多种类的产品。本次咨询文件集中讨论市场参与者就这下一个阶段所提出的议题。

港证监表示,近日,有市场参与者要求将若干产品剔除于即将实施的第二阶段强制性汇报的范围外,今次咨询是为了回应有关诉求而进行的。

咨询文件建议,扩大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2A条下所订明的市场及结算所名单,使通过该等市场买卖及透过该等结算所结算的产品将不属于“场外衍生工具产品”,并因此无须遵守强制性汇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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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咨询文件还建议,将得尔塔为1的权证剔除于“场外衍生工具产品”的定义范围外,因为这类权证一般而言不被视为场外衍生工具产品,因此不应受此制度所规限。

据介绍,得尔塔为1的权证是行使价被定为零或相当接近零,以及纯粹复制相关资产的价格波动,直至行使日期为止的认股权证。这种权证让客户能够在取得于封闭式或难以接触的市场上买卖的资产的合成投资回报及风险承担。

第一阶段强制性汇报已于2015年7月10日生效,该阶段的强制性结算已于2016年9月1日生效。下一步将会实施的是第二阶段的强制性汇报,并已订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各界可在2017年5月26日或之前向金管局或港证监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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