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01171)全资附属中垠物流涉借款合同纠纷及民事诉讼

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案中有关中垠物流印章及经办人员签字均不真实。

兖州煤业股份(01171)公布,2015年7月14日,农业银行济宁高新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山东恒丰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恒丰公司”)、自然人柴涛、自然人杨彭、山东济宁正兴物资有限公司、厦门佳纳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中垠物流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恒丰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人民币3143.98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恒丰公司将其对中垠物流的应收账款人民币6116.96万元向原告做了质押,原告要求中垠物流在应付帐款范围内履行付款义务。

经公司调查核实,中垠物流未向原告办理过任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恒丰公司涉嫌以虚构享有中垠物流应收账款的事实,伪造中垠物流印章及经办人员签字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并向案件审理法院提交了印章真伪鉴定和人员笔迹鉴定申请。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案中有关中垠物流印章及经办人员签字均不真实。

近日,公司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有关中垠物流相关诉讼请求,相关鉴定费用由原告负担。由于法院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近日,公司收到厦门信达《民事起诉状》,厦门信达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中垠物流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垠物流返还其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644亿元及相应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公司调查核实,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使用的公司及中垠物流印章均涉嫌伪造,本案涉及第三方上海鲁啸矿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实施合同诈骗,公司已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得立案,公安机关已对相关人员实施了刑事措施,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本案正在履行一审审理程序,目前尚未开庭审理。由于本案尚未审结,尚无法判断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有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智通声明: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智通财经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文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操作建议,交易风险自担。更多最新最全港美股资讯,请点击下载智通财经App
分享
微信
分享
QQ
分享
微博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