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输送利益

作者: 智通编选 2021-08-17 18:59:37
8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1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公平交易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完善关联方识别、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等事项的标准和流程,不得向第三方输送利益,不得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输送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组合,通过集中交易、公平交易等制度,确保不同资产组合获得平等的投资、交易机会。

以下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全文:

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的通知

(2021年8月11日 中基协字〔2021〕327号)

各机构:

为推进基金行业加快培育并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1年8月11日

以下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

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指南

目录

一、总则

二、基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1、专业胜任

2、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3、守法合规

4、廉洁从业

5、严格管理公开发表言论

6、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7、公平合理的收费

8、合规开展宣传推介

8.1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审批流程

8.2审慎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8.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

8.4加强监督检查

9、深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9.1全面深入了解投资者(KYC)    

9.2科学、合理进行产品和服务的风险评级    

9.3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9.4充分告知及风险揭示    

9.5持续跟踪服务、回访及投诉处理

10、审慎专业开展投资研究    

10.1独立、客观进行研究    

10.2审慎、规范进行投资    

10.3科学、合理进行风险监测分析与投资管理业绩评估

11、规范、高效执行交易

12、审慎勤勉对待客户信息和账户、资产    

12.1审慎勤勉对待客户信息    

12.2审慎勤勉对待客户账户、资产

13、认真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14、强化系统安全与信息管控    

14.1健全系统安全管理    

14.2加强信息管控

15、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共筑良好行业文化    

15.1厚植行业文化,构建有特色的企业文化    

15.2公平竞业,尊重包容,共同发展    

15.3忠于职守,恪守诚信,爱岗敬业    

15.4遵守社会公德,提升个人道德修养    

15.5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理念

三、内部管理

1、建立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管理体系2、强化员工背景调查3、检查与评估4、考核及奖优惩劣5、开展职业道德宣传培训

四、自律管理

五、附则

一、总则

1、为深化“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基金行业文化理念,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本指南。

2、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增强对国家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荣誉感。

3、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核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自觉践行行业规范,增强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4、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尽力避免、防范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冲突,深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市场,严谨客观地分析研究市场发展情况,挖掘、识别优秀企业,坚持长期投资理念,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发现功能、价值引领作用和“压舱石”功能,增强资本市场韧性。

6、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发扬“工匠精神”,提升专业胜任能力,谨慎勤勉开展各项业务,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应对和化解能力,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和内部管理水平。

7、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制度,自觉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8、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共建良好的行业文化,共塑正确的行业价值观,珍视行业声誉与职业声誉,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守廉洁从业底线。

9、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崇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客户、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自觉倡导落实健康的行业文化,充分了解和掌握行业和公司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主动落实相关要求,在业务经营中主动识别、应对和报告可能产生职业道德风险的事项。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行业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以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文化发展,持续推动行业提升文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基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1、专业胜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行业特点和业务发展,配备足够的具有符合相关业务技能、经验的人员,以及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建立、健全投资、研究、交易、销售、运营、合规、风控等各个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长期的投资绩效考核机制和其他经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包括投资研究能力、合规风控能力和运营能力在内的综合经营管理能力,妥善有效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定期参加协会和基金管理人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尽力避免和防范利益冲突。当利益冲突发生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运用基金财产,根据相关规则和基金合同收取或列支费用;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公平交易等各项制度,制定并完善关联方识别、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等事项的标准和流程,不得向第三方输送利益,不得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输送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组合,通过集中交易、公平交易等制度,确保不同资产组合获得平等的投资、交易机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利益冲突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获取不当利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兼职的规定,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3、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守法合规,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法规培训等形式培养员工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切实落实各项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合规检查、合规考核、合规问责等机制确保各项业务在合规守法的基础上开展。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真领会法规精神和要求,提高合规意识,自觉主动抵制、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内幕交易行为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研究和交易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内幕信息报告、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等规章制度;应当参照内幕交易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针对基金投资交易、收益分配等未公开信息的识别、管控机制,建立并完善内部信息保密、个人投资申报、合规检查和考核追责等规章制度。

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投资、研究、交易人员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的含义、特征、危害、法律责任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在执业过程中,自觉、严格遵守信息隔离等相关制度,主动识别内幕信息,发现可能为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规定流程进行报告,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应当全面深入了解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性质,主动抵制、杜绝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从业人员、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向所在机构进行申报。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投资交易限制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或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形式操纵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异常交易行为的跟踪监测、分析和报告机制,防范操纵市场等行为。

4、廉洁从业

基金管理人应当重视廉洁从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廉洁从业的制度规范,强化内部管理、监督和问责机制;将廉洁从业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全业务流程和全员廉洁从业风险防范;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基金从业人员任用考量因素,纳入人员管理体系;强化财务纪律,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廉洁从业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规范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洁从业教育和警示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廉洁意识。

基金从业人员应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依法合规取得报酬或收入,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5、严格管理公开发表言论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外公开发表言论的制度和流程,规定可以对外发表言论的人员、审批流程、审核内容、监测机制等,并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对制度流程不断修订完善;加强对外言论规范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对外言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

基金从业人员在公开媒体上发表与业务有关的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参加各种公开的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对外发表有关言论、接受采访,或以公司名义参加与业务有关的各种公开宣传活动;不得以个人身份发表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外部言论。

6、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易得,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控保障机制,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加强对未公开披露信息的管控。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及公司制度规范要求,不得在未经过审批程序前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有关公司及公司所管理产品的未公开披露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7、公平合理的收费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情况,针对不同产品设定合理、公平、科学的基金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产品的费用信息,在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披露,接受行业及公众对费用合理情况的监督;努力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资产管理服务。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合法地开展业务,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自觉抵制无序竞争行为。

8、合规开展宣传推介

8.1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审批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宣传推介相关规则制定严格的宣传推介制度和流程,并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对制度和流程进行修订完善。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要求开展宣传推介工作,宣传推介材料需按照有关制度和流程规定经审核后对外发布。

8.2审慎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珍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信任,在宣传推介活动中做到专业、诚信、合规,以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为目的。宣传推介形式严禁娱乐化,内容不得与国家相关精神、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

8.3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宣传推介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培训,持续开展宣传推介合规培训和教育活动,确保其从业人员熟悉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宣传推介合规培训和教育活动,及时学习了解和落实最新合规规定。

8.4加强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人合规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推介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基金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

9、深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9.1全面深入了解投资者(KYC)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识别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明确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认定规则及转化的具体程序、资料等要求,并有效落实执行。定期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再评估,发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产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并调整投资者分类。

基金销售人员应了解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相关信息,核查投资者投资资格,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如投资者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销售人员应拒绝提供服务。在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时,销售人员不得通过诱导、误导等方式进行干扰,影响投资者测试结果。

9.2科学、合理进行产品和服务的风险评级

基金管理人应对产品或服务制定评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的考虑因素,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应当要求其提供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其说明通过适当途径告知投资者。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对于可能存在本金损失、流动变现能力较差、结构复杂难以理解等因素的产品或服务,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基金管理人还应建立长效机制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持续评价更新。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

9.3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匹配的方法,在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对应关系,同时应规定适当性匹配的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明确各个岗位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障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人员应在充分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基础上出具适当性匹配意见,如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人员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应进行特别警示,经投资者确认并明确作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后,可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9.4充分告知及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过程中设置信息告知及风险揭示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文字或语言向投资者告知、警示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及风险,提醒投资者选择合适产品、审慎投资决策,并做好相应留痕管理。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充分告知相关信息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针对高风险产品还应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和风险揭示。告知、警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应按规定妥善留痕。

9.5持续跟踪服务、回访及投诉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对投资者的持续跟踪服务,制定投资者或产品、服务信息变化后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评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等的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持续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应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流程,及时了解投资者诉求、准确记录投诉问题并妥善处理,核查跟踪异常情况,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金销售人员应及时提醒投资者更新相关信息及风险测评情况,当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产品、服务的风险评级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所持产品或者服务风险不匹配的,销售人员应及时将不匹配情况告知投资者,并给出新的匹配意见。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投资者回访及投诉处理工作。

10、审慎专业开展投资研究

10.1独立、客观进行研究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和严谨的研究工作流程,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部门主导负责投资对象备选库的建立、维护,以形成对投资的支持和制约。

投资研究人员在开展投资调研工作中,应当理性专业、谨慎勤勉,制定科学的调研计划,周密准备、精心安排、全面了解、深入分析,通过对事前、事中、事后以及调研报告的撰写等各个环节的把控,提升调研质量;应当充分发挥买方作用和价值发现功能,谦逊务实、敬畏市场、尊重企业家精神,通过审慎调研摸清市场运作规律与机理,消除信息不对称,挖掘、识别优秀企业;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自觉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避免商业贿赂行为,在调研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应当严格遵守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对内幕信息不打探、不泄露、不利用,根据法规及公司要求做好研究报告的管理、保存和使用;杜绝联合上市公司等机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等行为。

研究员在向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作出客观、专业的独立分析判断,不凭主观臆断,不盲从,严禁在他人的授意或干扰下提供虚假的研究信息或意见建议。

10.2审慎、规范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

基金经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审慎规范、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为投资者谋求最大利益。投资决策应有充分的投资依据,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确保投资行为依法合规。

10.3科学、合理进行风险监测分析与投资管理业绩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配备专门人员和有效的系统,区分不同类型产品,科学合理设置相关指标、模型和规则,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分析、评估、报告,加强压力测试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基金经理是相应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加强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培训学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等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科学、客观、合理评价基金投资管理绩效。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等特点。

11、规范、高效执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确保投资与交易相互分离,基金经理不得直接进行交易;禁止通过任何方式在不同资产组合之间、或向其他任何主体进行利益输送;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重大关联交易应按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交易员在收到投资指令后,应及时、准确、规范、高效地执行投资指令,并应确保不同资产组合得到公平对待、各资产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投资指令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制度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后方可执行,如交易员发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或反馈相应部门与人员。

交易执行应以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争取投资指令以最佳条件执行,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确保交易质量。

12、审慎勤勉对待客户信息和账户、资产

12.1审慎勤勉对待客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客户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最小须知”原则对从业人员实行权限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泄露措施。

基金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收集、存储、传递和使用客户信息,并对客户信息严格保护,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

12.2审慎勤勉对待客户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相互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投资品种在估值时点的价值,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并应加强极端情况下的估值管理,适时采取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措施。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确保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处理安全、准确、及时、高效。

13、认真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洗钱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将反洗钱义务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持续、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合理、审慎评定客户风险等级,持续、全面开展监控名单监测工作,建立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工作;提高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的管控有效性,积极维护行业声誉、维持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学习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相关规则;在执业过程中坚守反洗钱合规底线,提升洗钱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14、强化系统安全与信息管控

14.1健全系统安全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运行、维护、数据治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流程,将信息技术运用情况纳入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信息技术资源的配备应当与业务活动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建立相应的审查、监测和检查机制,确保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信息技术运用的各个环节。同时,应建立信息技术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确定重要业务及其恢复目标,制定应急预案,配置充足资源,稳妥处置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和信息技术应急管理的评估与改进。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运维实施必要分离,保证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内部岗位的相互制衡。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应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14.2加强信息管控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制定有关信息传递和信息保密的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公开信息在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或不同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完善网络隔离、用户认证、访问控制、变更控制、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数据销毁、日志记录、病毒防范和非法入侵检测等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与损毁。

基金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谨慎保管、处置和传递密级信息、认真落实各项信息保密措施,不得泄露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因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它未公开信息,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为自己或他人及任何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15、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共筑良好行业文化

15.1厚植行业文化,构建有特色的企业文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理念厚植于公司经营管理全过程,探索、建设和持续完善有特色的公司企业文化体系,共同珍惜和维护基金行业良好声誉,促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基金行业生态链。

15.2公平竞业,尊重包容,共同发展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包容,同时尊重客户、合作伙伴、竞争对手及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尊重和包容不同的意见及文化、语言、专业等背景差异,共同营造没有歧视和偏见的行业发展环境和氛围。

鼓励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之间相互交流学习、良性竞争,并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差异化的发展策略、投资策略,共同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机构及同业人员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机构及同业人员的谣言,或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恐吓等行为。

15.3忠于职守,恪守诚信,爱岗敬业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自觉遵守相关规则和所在机构的各类规章制度,自觉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并合理使用所在机构资产,及时报告与所在机构存在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自觉避免损害所在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15.4遵守社会公德,提升个人道德修养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提升个人道德修养,端正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注重个人品行,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公司声誉和个人声誉,谨言慎行,不得在公共场所实施不当行为,不得在公开场合、自媒体平台等各类公共网络平台等发表不当言论,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15.5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理念

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应当从行业根本价值和社会长远需求出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理念。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和制度安排,不得短期激励、过度激励;鼓励基金管理人践行ESG投资策略,关注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因素,积极建立ESG投资的长效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员工公益理念培植,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普惠金融、扶贫助学、投资者教育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倡导机构和从业人员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倡导“绿色办公、低碳生活”的理念,营造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保护和改善环境。

基金管理人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关心关爱所在机构的员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安全感和获得感。

三、内部管理

1、建立制度及职业道德规范管理体系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本指南以及自身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职业道德规范守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纳入公司合规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2、强化员工背景调查

基金管理人在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或聘用员工之前,应当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背景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拟聘任人员的过往履历、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及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针对基金经理等关键性岗位人员应建立专门的评估机制,选拔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行业发展需求的优秀人才,降低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道德风险。

3、检查与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监管部门、协会的要求及自身需求,就公司及员工职业道德规范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价。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审计及人力资源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对职业道德风险情况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对于投资交易研究及销售等业务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建立重点管理及检查机制,提高定期检查及评价频次,切实防范因职业道德管理缺位而引发的行业声誉风险。

4、考核及奖优惩劣

基金管理人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员工职业道德遵守情况纳入考核体系,设置职业道德考核指标及评分权重,对员工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履行职业道德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切实可行的奖优惩劣制度,针对职业道德相关的各类情形制定具体的处理措施。

对于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发现或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公司业务经营及行业声誉遭受损失的员工,公司应给予奖励与表彰。

对于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执业行为中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以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应当将其纳入惩戒体系,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问责和处分,对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理。对于员工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而不当获利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员工进行赔偿。

5、开展职业道德宣传培训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员工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协会及公司相关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举办的职业道德培训活动,并为员工参与培训提供支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基金管理人利用各种媒介组织开展基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宣传,共同营造和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四、自律管理

协会对基金行业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通过多种形式对行业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协会将对素质过硬、作风优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宣传,形成行业最佳实践。

对于职业道德相关制度制定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应给予表彰奖励、问责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奖励处分不当等情形,协会可给予指导并提出更正建议;对于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可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将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附则

基金托管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时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参照执行本指南。

本指南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编选自“中基协官网”,智通财经编辑:楚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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