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洗黑钱 携现金出入香港超12万须申报

作者: 智通财经 姜禹 2017-02-22 17:22:46
香港政府将于2月24日在宪报刊登《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使香港的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制度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订定的现行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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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将于星期五(2月24日)在宪报刊登《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使香港的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活动制度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订定的现行国际标准。

条例草案将建立侦测大量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进出香港的申报及披露制度(“R32制度”),以阻截及限制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的现金类物品。条例草案将于2017年3月1日提交立法会。

拟议在香港设立的“R32制度”的要点包括:

经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如管有总值超出12万港元的现金类物品,须使用现行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香港海关(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非经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以及即将出境的旅客,则须在海关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总值超出12万港元的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书面申报有关资料;

进口或出口总值超出12万港元的同一批次属货物的现金类物品,须以电子方式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

“R32制度”并不适用于邮件、过境旅客、过境货物及航空转运货物;

罚则分为两级:旅客如属首次违反规定、从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罪行,以及其现金类物品并非被合理怀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须缴付2000港元。所有其他个案会循刑事检控处理,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海关是主要的执法机关,并会获赋予所需的执法权力。

智通财经了解到,去年年中香港政府就设立该制度进行公众咨询时解释称,R32制度只要求就跨境运送大量货币或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作出申报或披露,并不会限制任何资本及货币进出香港,也不会对跨境交易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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