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天山生物(300313.SZ)公告,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002号)。
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处罚内容如下: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大象广告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大象广告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大象广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天山生物的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责令天山生物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对陈德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陈德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