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国际(00909)就被列入第三除牌阶段的裁决再次要求复核

于2017年1月18日,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2)条,要求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裁决作出第二次复核。

中大国际(00909)公布,公司提出对2016年11月7日的裁决作出复核,该裁决的复核聆讯已于2017年1月10日进行。

于2017年1月12日,联交所上市委员会颁布其裁决,维持联交所上市部的裁决,即复牌建议并不切实可行,根据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第17项将公司列入第三除牌阶段。

委员会作出该决定理由包括,公司并没有信服地证明,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

同时,复牌建议并没有证明公司实行足够的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控制系统,以满足上市规则的要求,皆因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根据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初稿,实行独立注册会计师的建议。

于2017年1月18日,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2)条,要求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裁决作出第二次复核。根据联交所于2017年1月19日的信函,第二次复核的聆讯将于2017年4月11日进行。

应公司要求,股份自2011年9月5日上午九时起停牌,并将继续停牌,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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