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夏贝尔(06116):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较大差异 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拉夏贝尔(06116)发布公告,本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智通财经APP讯,拉夏贝尔(06116)发布公告,本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4号)(“决定书”),其内容概述如下:

(一)2019年1月16日,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的公告。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拟回购价格区间为7.31元╱股-13.50元╱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回购用途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回购预案。

(二)2019年8月29日,公司披露调整回购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鉴于公司A股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拟对原回购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一是增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出售”之回购用途”。

二是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10000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拟回购金额为4000万元-8000万元,用于股权激励的拟回购资金为500万元-1000万元,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回购金额为500万元-1000万元。

三是回购数量调整为不少于370.37万股。其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拟回购数量不少于296.29万股,用于股权激励的拟回购数量调整为不少于37.04万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回购数量调整为不少于37.04万股。

四是对回购期限作出调整。其中,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调整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即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期限调整为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2019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调整预案。

(三)2020年1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佈关于部分用途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0年1月15日,公司已累计回购A股股份357.32万股,回购金额为2000.99万元。上述回购股份的用途均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未达到回购方案金额下限。

(四)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股份回购期限的议案,将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再次延长至2020年9月21日,回购股份用途为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五)2020年9月21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A股股份3573200股,回购金额20009946.00元,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2020年9月30日,公司公告终止本次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均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实际回购金额占该部分计划金额下限的50%,占整体回购计划下限的40%且公司未实施用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回购。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和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对外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形成相应预期。公司未按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际回购金额仅达整体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40%,实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较大差异,且经延期后仍未按计划完成回购,影响投资者及市场预期。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邢加兴(职务任期为2017年9月25日至2020年2月3日)、段学锋(职务任期为2020年5月8日至今(2021年1月11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资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披露和实施,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和《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邢加兴、段学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决定书对公司营运业绩并无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影响公司日常营运。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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