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速公路股份(00548):蓝德集团、融资租赁公司涉及3起仲裁、诉讼案件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00548)发布公告,有关收购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德...

智通财经APP讯,深圳高速公路股份(00548)发布公告,有关收购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德集团)权益及深圳市深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权益。该两家公司于收购完成后已合并于集团的财务报表。

于集团进行收购前,该两家公司已存续如下的仲裁及诉讼事项:

1.蓝德集团子公司于2015年8月和仲裁申请人(承包商)签订有关餐饮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及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沥液处理项目的承包工程协议,2018年6月蓝德集团及其子公司与仲裁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结算金额及支付安排,蓝德集团对其子公司就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仲裁申请人就上述项目的款项于2018年12月向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申请,经德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裁决,蓝德集团的子公司应向仲裁申请人合共支付约人民币9342.03万元(包含工程款项、须退还的保证金、仲裁费用及鉴定费)及资金使用费,2020年1月仲裁申请人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案件正在执行中。

另,因蓝德集团与仲裁申请人之间无约定仲裁条款,因此仲裁申请人对蓝德集团的请求被驳回,仲裁申请人亦于仲裁裁决后,于2019年10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德集团为其子公司就仲裁裁决项下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已于2020年3月作出支持仲裁申请人的终审判决。2020年1月,蓝德集团及其子公司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该申请已于2020年2月被驳回。

2.蓝德集团子公司于2016年12月和原告(承包商)签订有关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的承包工程协议,项目实施后,蓝德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项目三方协议,约定由蓝德集团对其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2019年12月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蓝德集团及其子公司作出诉讼,要求蓝德集团子公司支付设备资金占用费、土建工程款、土建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3164.86万元,蓝德集团为其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及对蓝德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作出申索金额的同等保全。蓝德集团的子公司亦就原告未按期完工造成工期延误要求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此诉讼现仍在受理中。

3.融资租赁公司于2018年3月和受保人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向其给予人民币5000万元的融资授信额度,而受保人以还款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依据,并连同其他担保人就还款事项提供于连带担保。由于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还款公司仍未偿还债务,故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申索人于2019年3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要求还款的申请。

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10月裁决还款公司须偿还上述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连同利息、法律费用等,并要求受保人及其他担保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而由于有关方于仲裁裁决后未有还款,融资租赁公司于2020年1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执行仲裁裁决,而法院已受理有关申请。

此外,集团在收购该两家公司前已考虑相关仲裁及诉讼的风险。就蓝德集团的仲裁及诉讼,蓝德集团的原股东亦已于2020年1月8日签订的增资及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负收购完成前或有事项对造成蓝德集团的损失。而就融资租赁公司的仲裁,集团在收购前已考虑了相关资産的特定风险并在收购对价中予以了考虑。上述仲裁及诉讼对集团的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不会産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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