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生农业金融(01103)华信法律诉讼不会影响集团正常运作 将积极应诉

大生农业金融(01103)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公司接获一份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第二次华信法律诉讼作出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民事判决

智通财经APP讯,大生农业金融(01103)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公司接获一份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第二次华信法律诉讼作出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民事判决(“华信民事判决”)。根据华信民事判决,公司须于华信民事判决生效日期起15日(即作出民事判决且并无提出上诉申请15天后当日)内向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信”)偿还(i)该贷款本金额人民币3亿元;(ii)相关逾期利息人民币1073.19万元;(iii)相关复合利息人民币5.2万元;(iv)相关罚息人民币144.46万元; 及(v)上海华信法律费用人民币35万元。

该贷款保证人(即公司主要股东深圳市大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及香港大生投资控股有限司(统称“该等保证人”)),须共同及个别承担公司就上述(i)至(v)项偿款责任之担保责任, 而该等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公司申索偿款成本。公司及该等保证人亦将共同承担第二次华信法律诉讼之附加成本人民币160.7万元。

倘公司未能履行其上述偿款责任, 则上海华信有权就公司所抵押来自两名独立第三方之应收账款约人民币4.06亿元提出优先赔偿申索,并支付双倍利息。

董事会正就有关接纳华信民事判决或于生效日期前就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寻求法律意见, 因此, 董事会认为目前评估其对公司潜在影响并不实际。无论如何,第二次华信法律诉讼不会影响集团正常运作。公司将积极应诉,并于适当时候作出进一步公告以便其股东及投资者知悉第二次华信法律诉讼任何重大进展以及已由董事会识别出对公司任何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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