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瀚健康(00587)针对Emerson第二份指控报告作出详细回应 并表示保留权利对其采取法律行动

华瀚健康(00587)公布,针对Emerson第二份指控报告作出回应,具体如下:

(1)第二份指控报告声称公司并无拥有西藏昌都地区康源医药有限公司(昌都康源)的任何权益,该公司于2013年及2014年历年占集团合并收益呈报金额逾80%。

公司回应,集团收购昌都康源的80%股权已于公司2010╱2011年年报及2011╱2012年年报中披露,而集团于昌都康源的80%股权一直于公司年报载述,直至集团于2015年出售其于该公司的权益,有关披露资料载于公司2014╱2015年年报。

基于外商投资限制,集团议决透过一间中国本地企业深圳市云晨广江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云晨)持有其于昌都康源的80%股权,深圳云晨由集团于2011年7月6日成立。成立深圳云晨的事实亦已于公司2011╱2012年年报中披露。于2011年7月,集团分别与程云先生及韩东女士就彼等分别代表集团持有深圳云晨的60%及40%股权订立代名人安排。于订立代名人安排时,程云先生及韩东女士为中国居民,并受雇于集团。于编制集团财务报表时已备有证明存在代名人安排及集团拥有深圳云晨所有权的凭据,而集团拥有深圳云晨所有权及集团透过深圳云晨拥有昌都康源80%权益从未受到任何质疑。昌都康源其余20%权益的持有人(昌都非控股权益人)于有关期间为独立第叁方。

公司谨此指出,代名人安排乃由集团与有关代名人于2011年7月订立,即集团透过深圳云晨收购昌都康源权益的有关时间,而并非第二份指控报告指称的“消息曝光后的代名人持股”。

集团获其中国法律顾问提供意见,有关代名人安排并不抵触中国法律,属合法有效及对代名人有约束力。公司的2012╱2013年年报及2013╱2014年年报中均有披露,根据集团与昌都非控股权益人订立的溢利分占协议,该公司销售主要产品所产生收益及溢利将全数归集团,余下收益及溢利则根据集团及昌都非控股权益人各自于该公司的权益由两者分享。

公司认为,根据当时适用的外商投资限制,透过代名人安排持有昌都康源的80%权益及溢利分占协议让集团可合法享有昌都康源的经济利益,符合公司的利益。

诚如公司2014╱2015年年报所披露,于2015年1月31日,集团向两名独立第叁方出售深圳云晨的全部股权(即同时出售深圳云晨所持昌都康源的80%权益),代价为人民币400万元。有关出售事项的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2月向中国政府当局办妥。于2011年7月至出售事项期间,集团透过深圳云晨持有昌都康源80%股权,当时代名人安排并无任何变动。

(2)第二份指控报告指称,深圳云晨的2014年年报显示该年内股东出现变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省级分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深圳云晨的公示资讯,深圳云晨的2014年年报于2015年6月23日发表,当时出售事项经已完成。因此,集团无法核实深圳云晨于出售事项后发表的2014年年报的真确性或就此作出评论。

(3)第二份指控报告亦指昌都康源80%权益的拥有权于2015年8月由深圳云晨改由一间名为Guangzhou Keeshi Bio-Technology Co., Ltd.的公司持有,暗示集团使用新代名人。然而,集团显然于2015年1月就已经出售其于深圳云晨及昌都康源的权益,而有关出售事项的资料已于公司2014╱2015年年报中披露。

自出售事项以来,于中国成立的西藏益德医药有限公司(西藏益德)成为集团的主要附属公司,负责分销医药产品。于公告日期,集团实益拥有西藏益德的80%股权。

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第一份指控报告所作出指控刊发进一步澄清公告。公司保留权利对Emerson及须为Emerson报告负责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动,并要求彼等就集团蒙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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