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02016):法院判决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向南京分行支付转让价款约31.57亿元及相应违约金

浙商银行(02016)公布, 该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分行”)因与武汉法斯克...

智通财经APP讯,浙商银行(02016)公布, 该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分行”)因与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大榭派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南京市中级人员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3)苏 01 民初 123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分行支付转让价款约31.57亿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南京分行有权就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2亿股股权、洪清华质押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约1229.7万股股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约6898.325万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清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约2241.32万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约2241.82万元,由南京分行负担 5,800元,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季昌群、夏桂花、洪清华、宁波仕盟派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约2241.2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称,该笔债权有相应质押财产并且公司已对该笔融资计提了足额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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